知识产权保护,你都知道吗?
关键词1 显著性:商标注册的最低要求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解释】
商标应有能够被辨识的特征,否则不能注册商标,这不仅是商标注册的最低要求,也反映了公共词汇不能私用的基本要求。如“外汇宝”、“银保通”不能注册为金融类商标进而获得名称使用上排他权。但,若经过长期推广使用,也可以使原本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获得辨识度。而原本已有显著性的商标也可能经过滥用而淡化成为公共词汇,从而失去显著性。
【案例】 “支付宝”与“云计算”:显著性的获得与失去
经过推广获得显著性的,如支付宝。2004年阿里巴巴成立支付宝公司,并申请“支付宝”商标,但“支付宝”显然不具有显著性,无法通过审查。长期以来,“支付宝”推广时只能在右上角标记“TM”符号,以示正在注册。但经过推广使用,人们看到“支付宝”便联想到淘宝网购服务,“支付宝”辨识度增强,取得显著特征。终于在2008年,“支付宝”商标注册成功。“小肥羊”、“云南白药”等也属于此种情形。
显著性被淡化直至失去显著性,如云计算。计算服务好像天上的云彩,无时无刻不在头顶笼罩,我们触摸不到,但是抬头看看云彩,便可以获得服务。这就是“云计算”。这个诗意的比喻最先由Google在2006年提出。甲骨文CEO埃里森表示,“云计算”只不过是很有煽动性的广告宣传。 可见“云计算”具有显著性,(删除)然而,大概由于名称过分贴切,以至于其逐渐作为一个行业通用名称而被公众熟知,其暗喻性被淡化。同方、戴尔等公司的“云计算”商标申请均被驳回。同样,朗科公司最先发明了“优盘”技术,并获得“优盘”商标权,但随着“优盘”一词成为移动存储设备的通用词,朗科的商标维权已然丧失了现实基础。
关键词2 相同近似:商标使用与注册中的红线
《商标法》第28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52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解释】
相同近似的商标将被驳回;驳回后继续使用,将可能造成侵权
【案例】 “巨人”PK“小巨人”:北京银行险胜中的教训
史玉柱名下的巨人公司于2011年起诉北京银行“小巨人”商标侵权,此次风波不仅是一场知识产权维权事件,同时也解读为民企与国企的一次正面博弈。北京银行于2006年起向市场推出“小巨人”品牌中小企业成长融资方案,服务对象为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产品推出后,北京银行先后于2007年12月及2010年6月申请过“小巨人”商标的注册,但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巨人公司注册在先的“巨人”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此后,北京银行继续使用该商标,2008年及2009年1月至5月,“小巨人”金融贷款发放总额超过700亿元。尽管北京银行与巨人公司从事不同行业,但巨人公司称其在民生、华夏等银行持有较大比例股权,并授权其使用“巨人”商标。
2012年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两商标确构成近似,但巨人公司投资民生、华夏等银行的行为不构成在金融领域的实际使用,不易引起混淆,最终驳回巨人公司起诉。尽管北京银行在诉讼中险胜,对于判决也有不少争议,若北京银行败诉,其中小企业融资的招牌产品将被迫改名。此外,虽然胜诉,但北京银行“小巨人”商标仍不能注册,难以有效防范他人侵权。如此“富贵险中求”之举,是胜利更是教训。
关键词3 混淆:如有雷同,不是巧合
【法律规定】
商标侵权认定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商标存在相同近似,二是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两者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缺一不可。
【解释】
在“奥利粤”、“金龙油”、“雷碧”等各色雷人的山寨案例中,往往是小公司抄袭模仿大公司,故意造成公众混淆误认,而大公司对小公司的商标混淆,并不多见,即使有,也只能说是“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但是,“蓝色风暴”案告诉我们,“即使巧合,也要赔偿”。
【案例】“蓝色风暴”案:不愿被误解的小企业
浙江蓝野啤酒公司老板梁永华于2003年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许可范围涵盖啤酒、饮料等。2005年5月,百事可乐开始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同名的“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公开资料显示,百事公司在中国投入“蓝色风暴”系列产品的广告耗资亿元。
期间,浙江蓝野生产的“蓝色风暴”啤酒不仅被公众误认为是模仿百事可乐公司品牌,还曾被当地工商局检查和质询。不得已,浙江蓝野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百事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索赔300万元。
2006年杭州中院一审认定百事可乐没有侵权的主观意图,判决浙江蓝野败诉;2007年浙江省高院推翻一审判决,判定百事侵权事实成立,赔偿蓝野酒业有限公司30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小企业也有尊严,也需要品牌发展空间。大公司依靠强势地位使用小公司商标,使小企业“被傍名牌”,品牌发展之路被截断,也是一种“混淆”,同样是被禁止的。
关键词4 在先权利:设计外包中的暗礁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解释】在先权利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版权,人物肖像权等。商标、广告等设计均是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委托方无法也不必对设计过程进行具体控制,在先权利便成为看不见的暗礁,类似工行与国家电网的“撞图”囧事也就见怪不怪了。
【案例】“华盖创意”专叮有缝的“蛋”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美国Getty Images Inc .与其全资子公司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北京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并获得美国盖帝的授权在中国“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指定的图片。此后,华盖创意以未经许可使用其图片为由在中国境内开展了大规模诉讼。2005年至2009年间打了超过2000场官司,除了和解结案的,仅胜诉判决就有800多份。
有人将华盖公司的批量诉讼称之为“诉讼敲诈”。华盖创意网站展示的图片可随意下载,在吸引许多广告商、设计人下载、修改使用后,华盖有专门人员对市场中的图片进行核查、比对,一经发现侵权,内部强大的法律团队便会通过律师信、诉讼等方式维权。尽管华盖创意将“维权之道”做成“生财之道”饱受质疑(新增),但广告公司盗用图片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也迫使委托人必须对聘用的广告公司进行严格要求。
关键词5 专利侵权:产业化诉讼危机隐现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11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
【解释】有权指控侵权的专利权人,可能是竞争对手,也可能是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业的产业化公司。
【案例】高智公司,知识产权领域的“鳗鱼”
2008年,高智公司在中国低调开业。该公司有几组有意思的数据:
第一,持有30000-60000个专利。
第二,下属1200多家空壳公司。
第三,十几家技术行业巨头都是其股东,包括亚马逊、苹果、思科、eBay、Google、诺基亚、索尼、雅虎和微软等。
第四,公司本身产出0件专利,全部专利从各国小企业、研究机构甚至破产企业中收购。
第五,曾给予国内某高校一定级别的老师平均5万美元额度资助,鼓励创新发明。
当高智发明发现某家企业侵权时,就会毫不犹豫的将对方告上法庭,靠向其他公司索取专利费生存,被称为“专利海盗”。
这在海外很正常,在美国一些大公司遇到专利纠纷赔个10亿、几十亿的事很常见,但在中国尚属罕见。高智公司目前在中国十分神秘,应处于布局阶段,迟早有一天中国也会有这样的判例出现,那时,大公司便是最优质“客户”。
关键词6 商业秘密:前员工不可忽略的责任
2001年华为公司三名员工分别以出国、读研究生等理由辞职,辞职后三人创办一家公司,并在半年内推出使用华为技术开发的产品。之后该公司整体出售给UT斯达康,三名公司创始人也成为UT斯达康的员工。三名前员工因侵犯华为商业秘密被逮捕,分别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并处以3-5万元罚金。
在这三人命运背后,是华为和UT斯达康两个著名电信企业间的较量。彼时,UT斯达康在小灵通领域获得绝对优势,包括华为在内的竞争对手均难以望其项背。之后,UT斯达康开始不断试图扩大其在宽带、无线和IP市场的影响力,一度令华为措手不及。而三位员工的出走和泄密无疑使竞争对手如虎添翼,华为为此遭受了巨大损失,这才使前东家不顾情面诉诸法律,对前员工严厉惩戒。而因商业秘密而获罪,或许也是这三名前员工所始料未及的沉痛代价。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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