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将受罚

39575次 2017-02-27

    一品标局获悉,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这是现行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时隔24年后的首次修订。那么草案到底修订并新增了哪些内容呢?下面就跟着大掌柜来一一盘点一下吧!


  首次设立条款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

  由于现行法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有的互联网公司甚至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参与修订草案的专家、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说,“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颇多争议。”例如吃瓜群众所熟知的360与QQ大战。

  此次修订草案中,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草案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将发挥着增强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将有力遏制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属违法

  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为企业字号、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较为普遍。这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损害。这类案件只能在诉讼中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具体实施。

  修订草案增加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涉及笔名、艺名、社会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栏目、节目等的名称标识,不管这些误导公众的行为如何改头换面;将被列入不正当竞争。此举有助于规范这些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商标使用的规则。

  辞职员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值得关注的是,今后即使用人单位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一内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而且一旦违反,受罚的不仅是辞职员工个人,还有辞职员工的新东家。

  修订草案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现实生活中,员工跳槽带走商业机密的案例增多,因此加大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很有必要。这一条款有助于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提升企业诚信。

  查处商业贿赂范围扩至第三方

  在药品销售中,一些医院要求药厂必须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作为销售商,否则就拒绝向某些药厂采购药品。实际上,这些中介机构对药品销售并无实质性服务,只是从中提成,再以各种方式将利益输送给医院,致使医药改革的政策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专家表示,这些中介机构既非药品买方,也非卖方,却帮助买方和卖方之间实现了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本身也从中获利,因此也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修订草案对商业贿赂的范围做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将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既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又保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对于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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