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转让商标的6个注意事项

24420次 2017-02-23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那么在商标转让时,受让人要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签订书面协议
    《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书面协议的签订对双方而言都是一个保证,应该注意标明有偿/无偿、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相关内容,避免节外生枝。



2、依法进行公证
    进行商标转让公证,可以保证商标转让的顺利进行,缩短周期。一般来讲,商标转让需要办理公证的分为两种情况: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的和商标管理部门要求转让人提供公证书的,前者需要公证机构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后者主要因为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行为存在疑点。但是,进行公证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并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双方达成并递交给商标局的转让协议没有瑕疵,是可以不进行公证的。

3、撤回商标转让
    只要商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同意,并且在申请书上盖章,已经进行过公证的商标仍能撤回商标转让。也就是说,公证与否和能不能撤回商标转让没有关系,只要双方都同意,是可以撤回商标转让的。

4、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近似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商标局会通知其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未改正的,会被视为放弃转让。如果转让方不接受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会给受让方带来很大风险,因此,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双方在协商并签订协议的时候需要一并转让近似商标,否则向商标局递交的商标转让申请很容易被视为放弃。


5、需要保留材料
    在商标转让完毕后,需要保留的材料分为两种,第一种为有关本商标的全部文件原件,主要有:商标申请代理委托书原件、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原件、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原件、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原件、商标核准注册证原件;第二种为本商标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原件有:商标转让申请书原件、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商标转让合同原件、商标转让代理委托书原件、商标转让公证材料原件、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原件、商标转让核准通知书原件。

6、核准时间
    商标转让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应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商标局会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进行核准,如果双方提供的材料都没有问题,发给受让方相应证明并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方才真正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因此,受让方一定要核准转让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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