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钱宝”商标注册遇阻

19751次 2017-02-09

  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付宝公司)为其理财产品“零钱宝”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被诉决定,即驳回“零钱宝”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3277954号“零钱宝”商标,由易付宝公司于2013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电子转账、信用卡服务、借记卡服务、金融票据交换、金融管理等服务上。2014年10月11日,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与第12865491号“Q 零钱通宝 LINGQIANTONG”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6月23日,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易付宝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易付宝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苏宁官网零钱宝使用截图、零钱宝使用图片、易付宝使用手册图片、零钱宝活动券图片、零钱宝宣传海报、堆码、红包、卡片及实物图片、零钱宝市场推广进度表、零钱宝推广视频旁白、零钱宝终端布展,用以证明“零钱宝”于2014年1月推出的支付服务,申请商标与主标一并使用,经过易付宝公司的大量使用和宣传,与易付宝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易付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

  掌柜在此提醒大家,在注册商标之前,一定要对市面上相近的商标有所了解,避免遇到同样的尴尬的情况,如果拿捏不准商标审判的标准,可以点击阅读原文,留下您所要查询的商标,会有专门的商标顾问与您联系,帮您有效的分析市场动向。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以随时登录一品标局网进行免费的在线咨询。我们提供商标续展、商标宽展、商标变更和商标转让等服务,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上一篇: 转让商标好在哪? 下一篇: 在369.1万件的商标申请中 是否有你的一件

知识产权公司

热门TAGS


服饰商标专利侵权职称评定运动鞋商标大全品牌授权郑州专利申请版权符号商标转让网 查看全部

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www1.epbiao.com 闽ICP备12024801号

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零时差对接国家商标局数据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