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更加明确
记者日前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悉,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增加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的运用标准等内容。
在国外,声音商标很常见,比如Windows操作系统的启动声、米高梅电影公司的“狮子吼”等。但记者发现,在我国,声音正式纳入商标可注册范围是在2013年。
2013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2016年2月13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我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据记者了解,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比如与国歌、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声音商标要具有显著性,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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