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视台不构成商标侵权 《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可以继续使用!
《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可以继续使用!12月30日上午9点30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敲响法槌,金阿欢状告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案公开宣判。再审法院认为,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法庭宣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金阿欢承担。
节目名称是否商标性使用?
江苏卫视方认为,综艺节目的内容五花八门,非诚勿扰是一个栏目名称,用来说明节目的内容是什么,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虽然国内有些电视台会把栏目名称注册为商标,但正是为防止未经允许的企业擅自使用或恶意抢注,电视台不得不进行防御性的注册。在本案中,只有江苏卫视的台标与珍爱网的LO G O才是商标。
不过,金阿欢一方认为,直接表示节目内容的描述性内容,比如“新闻“、”体坛”,这样的名称缺乏显著性,因而不能成为商标。而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本身就提供了一种服务,这种服务的标识正是栏目名称,应属商标性使用。
法院认为,相关标识具有节目属性,不能排除其作为商标的可能性,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关键在于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从本案情况来看,江苏卫视对“非诚勿扰”的标识并非仅仅描述性使用,而是大量在官网、商业活动中使用。江苏卫视认为只是节目名称的说法不成立。
金阿欢商标权是否受侵害?
金阿欢一方认为,如今人们看到“非诚勿扰”四个字,首先会想到江苏卫视的栏目,这种印象留在公众记忆中,客观上已经淹没了金阿欢的商标,使得权利与权利人产生割裂。甚至别人看到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婚介服务,还会认为金阿欢是在搭江苏卫视的顺风车,这正是对他商标权的侵害。
江苏卫视方认为,“非诚勿扰”作为公众熟知的词汇,高度概括了栏目的特点,命名方式符合广电行业惯例,便于观众识别节目内容,属于合理使用。江苏卫视的代理律师表示,金阿欢错误地把节目中某个片段、宣传语和自己从事的婚介服务进行比对,其实综合考虑服务的内容、目的、方式和对象,两个服务并不类似,不会影响金阿欢对这一商标的使用。
法院认为,江苏经过对节目标识的长期宣传使用,已经使得社会公众将“非诚勿扰”与节目产生联系,正是典型在电视节目上的使用行为。作为一档相亲交友的文娱节目,旨在提供娱乐消遣,凭收视率获得广告收入,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观众。
而婚介服务是为特定对象提供中介服务,促进婚恋配对来获取收入,所以,两者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上都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区分电视节目与中介服务,两者不构成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虽然江苏卫视的节目标识与金阿欢的商标,在客观要素上相近似,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混淆,不构成对金阿欢的侵权。
事件回顾
申请注册 2009年2月,电影《非诚勿扰》上映不久,温州人金阿欢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诚勿扰”文字商标。2010年9月,金阿欢获注册证。
节目开播 2010年1月,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的《非诚勿扰》电视栏目开播,很快成为国内极有影响的节目。
提起诉讼 2013年,金阿欢委托律师向南山区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对方停止对“非诚勿扰”商标的侵权。
一审 2014年,南山区法院认为《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二审 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江苏卫视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再审 江苏卫视与珍爱网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5月13日,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
终审宣判 2016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金阿欢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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