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也称发明
是只有经专利局批准登记过的发明才能称为专利,未经专利局批准登记的发明,不得称为专利。
其专利性指的是:该项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是否能成为专利法意义上发明的对象,即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发明专利所涵盖的范围较广,包括两种:(1)产品发明;(2)方法发明。
所谓产品发明:是指制造或者使用一种具有新的技术方案的用品,如改良机器、装置、用具、器械等的发明创造。
所谓方法发明:是指运用法则对产品的使用、制造或检测的新步骤、新方法。如对某一产品所适用的加工方法、检测方法、制造技术等。
发明可以是创造出一种新产品或新方法,也可以是对已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如在已有产品上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或将某些技术特征作出新的结合等。只要这种增加或结合可产生新的技术效果,能解决技术问题,就属于发明,就可以取得专利权的保护。
授予发明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所谓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的公开,主要有:
(1)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2)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为生产实际所使用过;
(3)其他使生产单位和个人知晓的方式。
所谓创造性: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的显著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产生有利的技术效果。
一般认为,发明的显著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了如质量的改进、产量的增加、节约能源等更好的技术效果
;(2)代表着某项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3)虽然技术效果达到或基本达到了现有技术的水平,但却提出了一种有别于技术方案的设想;
(4)其他有助于,如克服技术偏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等。
所谓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产生有利效果。
它包括三个方面:
(1)必须能制造出或者使用于工业上;
(2)必须能应用于解决技术问题;
(3)必须产生有利效果。
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况,主要有:
(1)不能再现,即这种技术方案只是偶然地被实现,无法反复实现;
(2)不能实施,即仅公开了一个构思或设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以这一公开的技术方案无法正确实施;
(3)违反自然规律,如永动机等,包括不可能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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