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注意事项了解一下
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的评审申请后,因相关原因希望终止评审程序的,可以提交撤回申请。依据相关规定,一旦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请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目前,评审申请可以通过纸质件和电子件提交申请,撤回评审申请也应遵守“纸来纸往”“电来电往”的申请原则。撤回评审申请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若未委托代理自行申请撤回则不需要)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其中,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主页能查询到最新版本,申请人可以自行下载后按要求填写。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代理机构章戳”应为该代理机构公章,不能使用合同章、专用章、业务章等其他章戳。
存在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评审申请的,如果不想通过原代理机构进行申请,更换委托其他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时需要提交一份解除原代理机构代理关系声明。
针对“一标多类”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若只申请撤回部分类别,需要在提交申请时明确撤回具体某个或某几个类别。
申请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如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评审结案通知书之前,申请人缴纳的所有费用已由财务人员核对款项并扣款,则相关评审费用不予退回。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撤回驳回复审申请后如果依然处在法定驳回复审期限内,可以通过线上方式重新提交驳回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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