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禁止侵犯的在先权有哪些

690次 2024-05-10

  摘要:商标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他人已经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厂商字号权。对于商标在先权利的适用情况,一般都是由于商标权与著作权存在冲突的情况下适用的。

  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的保护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定商标权和姓名权是否冲突时,主要依据公民姓名与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公民姓名的知名度,将公民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是否会损害公民的名誉。如商评委以第九类商标“屠呦呦”侵犯了屠呦呦女士在先姓名权为由,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号权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权的获得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和商号权是否冲突时,不是简单的依据商号权和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依据商号权企业的知名度,考虑商标名称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是否会对商号权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等。如北京法院认定“伊利”马桶商标容易对伊利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因而要求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

  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企业或个人可将获得许可使用的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如“老干妈”商标即为其企业法人代表陶碧华的肖像。

  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将其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都将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依法向商评委提起异议,要求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四、著作权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旦着作人完成了一件作品的创作,其就享有该作品的着作权,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都将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综上所述,姓名权、商号权、肖像权和著作权都是人格权利和商业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与商标权的冲突与保护问题不容忽视。在商标申请和使用过程中,我们必须尊重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也应积极维权,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深入了解和正确运用这些权利,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形象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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