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洁的商标不容“臭榴芒”
在商标注册中,“不良影响”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驳回理由。那么,如何理解“不良影响”的认定规则?下面这起案件,对“不良影响”的认定作出了非常经典的诠释。
前段时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臭榴芒”商标申请驳回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的备办宴席、餐厅、快餐馆等服务类别的“臭榴芒”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一判决在业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不良影响”再次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在商标不予注册的理由中,相对于其他理由,“不良影响”的构成和标准显得非常抽象,从条文来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一个偏价值判断的概念,而“其他不良影响”更是典型的兜底条款,因此,“不良影响”涉及的案件常常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那么,“臭榴芒”的“不良影响”在哪里呢?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观点和业界讨论,认为“臭榴芒”没有“不良影响”的理由包括如下三点:
第一,“臭榴芒”具有特定的含义,指新鲜的榴莲和芒果。
第二,在先已有众多含有“榴芒”的商标获准注册,证明含有“榴芒”的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臭榴芒”与“臭流氓”虽然呼叫相同,但是文字组成、含义明显不同,相关公众很容易区分,相关公众在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看到申请商标时,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新鲜的榴莲和芒果,而不会联想到“臭流氓”,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汉语言的博大精深,用谐音注册商标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对此,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臭榴芒”,因呼叫相同,极易使消费者联想到“臭流氓”一词。“榴芒”一词已经谐音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的“流氓”,而“臭流氓”一词更进一步描述了上述行为的恶劣程度和人民群众对其的厌恶程度。因此,将“臭榴芒”一词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一些社会公众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要知道,判断一个词汇在表达什么,语境很重要。商标法领域的语境,是堂台之上的语境。某些词汇,但凡登台,一定猥琐,可谓任何正式语境皆为贬义,则不能注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至于其他台下场合的使用语境,不在法律考虑之列。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是严肃的,商标法更尊重语言传统的纯洁,商标不容戏谑——正如自然人的姓名不会戏谑,不容戏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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