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明确了单位可以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主体。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可见,侵犯商标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简言之,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构成侵犯商标权罪的主体,认定单位构成侵犯商标权犯罪,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而单位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仅看其有无自己的名称、机构与场所,更重要的是看其有无独立的财产与经费,有无独立的行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比如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是对侵犯商标权单位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在自然人犯罪中,明知主体与犯罪主体相重合,也就没有明知主体这一独立的概念。而在单位犯罪中,单位是法律拟制的人,其本身没有思维,故单位犯罪的明知主体,并非单位本身。因此在主观明知上,单位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果预见性的认知能力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代表人、代理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认识表现出来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困感:代表人、代理人、直接责任人员的明知内容、程度相互不同时,如何认定单位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产生这样问题的原因是,单位的主观故意并不等同于单位成员主观故意的简单重合,而解决这一困惑的办法应该是把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界定为一种概括的故意,即综合考虑各个单位成员的个体主观故意,而不局限于某一个体。在单位犯罪中,故意可理解为法人单位成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其利益,以其名义,在明知假冒行为会产生侵害他人商标权这一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状态。这里所说的“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整体的意志。另外,侵犯商标权的单位犯罪是故意犯罪,而且应当是目的犯,即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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