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如何判刑
侵犯注册商标权人往往会雇用大量人员为其加工生产侵权产品,甚至进行管理和经营。对被雇用人员实施的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共犯理论来分析。也就是说,要追究雇员的刑事责任,必须能够认定雇主与雇员是共同侵权犯罪。
共同侵权犯罪区别于单独侵权犯罪,是指侵权行为人二人以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犯罪行为。共同侵权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一切属性, 即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又有共同行为。通常,雇员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却需要仔细分析。
(一)雇员须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表现为明知其是假冒仍有意实施。可以说,“明知”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方面的核心要素。怎样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1)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批发、零售价格以及该注册商标的品牌知名度;(2)行为人对该种商品的认知程度;(3)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渠道、买卖以及交接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为人,尤其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雇员往往不会轻易承认自己“明知”,因此,需要根据以上三个方面,并结合主客观事实综合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明知”不仅包括确知,而且还包括明知可能性,即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二)应根据雇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主、从犯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被告人是雇员,就简单地认定其为从犯,而予以从轻处罚。而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区分主从犯,准确定罪量刑。对实施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认定为主犯;而对于被雇用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一般人员则按从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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