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快讯:合肥市蜀山区商标有效注册量居安徽省第一;我市建成第二批3家商标品牌指导站

3973次 2023-10-11

  我市建成第二批3家商标品牌指导站

  日前,市天利商标品牌指导站、市颐寿商标品牌指导站、市现代装备制造业管理中心商标品牌指导站作为我市第二批商标品牌指导站正式挂牌。至此,我市已建成6家商标品牌指导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实现县(区)全覆盖。

  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是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推动企业打造知名品牌、丰富优质供给、优化产业结构、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基层和区域商标品牌工作效能,打通知识产权服务“最后一公里”具有积极意义。

  去年,我市确立了首批3家商标品牌指导站。今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借鉴首批3家商标品牌指导站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企业申报、区局推荐、市局审核等程序,确定了第二批商标品牌指导站名单。这些站点将发挥公益窗口作用、宣传阵地作用、联络平台作用以及专业辅导功能,持续推动我市商标品牌工作体系向纵深发展。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加大入企服务力度,指导商标品牌指导站开展工作,帮助更多企业解决在商标战略工作落实和品牌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推动全市商标品牌战略工作再上新台阶。

  合肥市蜀山区商标有效注册量居安徽省第一

  今年以来,合肥市蜀山区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区”建设为抓手,积极做好知识产权工作,下大力指导企业做好商标注册登记工作,助力企业发展壮大。截至目前,全区商标有效注册量62293件,同比增长11.5%,位居全省第一。

  商标管理规范化。积极推进商标保护工程建设,通过服务站指导企业规范商标申请注册流程。截至目前,全区拥有驰名商标5件、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20家。新增商标注册申请1691件,实现总营业收入8140万元。

  商标保护一体化。依据《长三角主要城市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联盟(C9)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对九地商标予以重点保护和宣传推广。截至目前,已推荐第二批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件,推荐申报合肥市商标保护名录商标4件,立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3件。

  商标服务常态化。对全区近200家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一次性重新备案率达100%。设立区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站6个,为300余家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扶2家企业完成商标质押贷款2300万元。

  华图山鼎获间接控股股东“让权”:商标、课件、网站免费用!

  华图山鼎(300492)拓展职业教育的计划迎来实质性利好。公司10月10日晚间披露,其全资子公司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图科技”)与关联方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图教育”)签订了《无形资产无偿授权使用协议》,华图教育许可将相关无形资产无偿授权给华图科技使用,该项许可不收取许可费用。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华图教育系华图山鼎间接控股股东。此前,华图教育于7月份建议上市公司布局职业教育领域,并表态要提供全方面的资源支持。

  据华图山鼎披露,华图教育此次无偿授权的标的资产为其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成人非学历培训业务相关)商标、拥有成人非学历培训业务的丰富课件及其著作权、拥有www.huatu.com等网站域名及相应的网络系统资源。

  按照约定,华图科技可将授权商标、授权课件与著作权、转授权给其下属企业使用,无须华图教育另行同意;华图科技可无偿使用授权网站和授权系统资源,以发布信息、提供报名入口等华图科技认为合适的所有方式,开展新业务,华图教育为此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与此同时,华图科技开展新业务(即职业教育)后,华图教育在相同区域(以省计)开展相关业务的后续安排事宜,华图教育将根据其通过上市公司(华图山鼎)信息披露平台作出的公开承诺妥善安排。若华图科技在华图教育现有开展成人非学历培训业务的所有省开展新业务,则华图教育将逐步直至最终停止经营与华图科技新业务相同的业务。

  在华图教育终止相关业务后(即华图科技开展新业务后的24个月内),其应将授权商标和授权课件与著作权无偿转让给华图科技。华图教育还同意,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其不再新申请新业务领域的商标。

  “若双方正常履行该协议,则有利于公司顺利开展新业务。”华图山鼎表示。

  华图教育为华图山鼎控股股东华图宏阳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图教育创办于2001年,以职业教育为核心,主营业务涵盖了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金融、医疗、部队转业干部、军队文职等各类人才招录考试培训业务。公司官网称,其在全国县市设有1000多家学习中心。

  华图教育和中公教育(002607)、粉笔(02469)被网络称为“考公三巨头”。其中,中公教育、粉笔分别在A股和港股上市。作为职业教育龙头之一,华图教育曾多次尝试上市但未能成功。期间,华图教育于2019年间接收购山鼎设计(华图山鼎前身),布局A股市场。

  当前,华图山鼎的主营业务为建筑工程设计及咨询业务。受房地产行业整体走势影响,近年来公司的业绩有所波动。

  今年7月末,华图山鼎公告称,经华图教育董事会审议通过,建议上市公司选取职业教育领域的优质发展方向拓展新业务,并拟为此提供全方位资源支持。华图山鼎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认为,拓展新业务有利于公司拓宽产业布局和业务发展空间,长期看有利于公司降低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一致同意公司拓展新业务。

  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划,其将在华图教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拟支持事项后正式开展新业务的拓展工作。

  赣州市在“老百姓最喜爱的商标品牌”展示活动中获奖

  近日,由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举办的“讲好商标品牌故事——老百姓最喜爱的商标品牌”展示活动落下帷幕,共选出10个优秀奖和10个优秀提名奖,赣州市2个商标品牌获奖。

  此次展示活动历时5个月,经过互联网平台集中展示与两轮网络投票。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以此次展示活动为契机,在全市范围积极组织参展,传播赣州商标品牌好故事、好声音,让更多的人了解赣州商标品牌,提升赣州商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助推赣州商标品牌市场价值提升。

  近年来,赣州市始终高度重视商标品牌的培育,持续推进商标品牌建设,积极推广商标品牌宣传。通过大力培育建设,今年,“会昌独好”“崇义水饺”核准注册为集体商标,继“南康家具”“赣南高山茶”后全市有影响力的区域集体商标增长至4件;江西旗岭食品有限公司“笋小粉”在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荣获金奖;“南康家具商标品牌建设案例”“我们是怎样做好赣南脐橙品牌建设的”2个案例成功入选全国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

  “鸿星尔克”告“鸿红星尔克”,“商标攀附”要担责!

  在品牌竞争中部分企业常常会

  玩弄一些小伎俩

  “搭便车”“傍名牌”

  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

  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会构成侵权吗?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星尔克公司)成立于2000 年6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运动服装和各式运动鞋等,是一家大型服饰企业,其注册的“鸿星尔克”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推广,具有极高知名度。

  2020年12月14日,鸿星尔克公司委托代理人登录某宝网,浏览网页时发现一家名为“鸿红星尔克”的网店销售“鸿星尔克”系列产品。后经调查发现,“鸿红星尔克”在商品标题、商品展示图、商品详情页大量使用“

  ”、“鸿星尔克”商标。2022年4月4日,鸿星尔克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某宝 “鸿红星尔克”店铺购买鸿星尔克椰子鞋,价格328元,当时已售95件。

  鸿星尔克公司认为,“鸿红星尔克”店铺所售侵权商品与其经营并经许可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鸿星尔克”品牌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架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与己方经营的商品构成相同商品,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鸿红星尔克”店铺大量使用“鸿星尔克”标识宣传、销售侵权商品,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遂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灞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其间,鸿星尔克公司向某公证处申请保全公证,并对取证过程进行了保全,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对证据文件及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了保全。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灞桥法院依法确认了商标的权利状态,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商标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系 “鸿星尔克”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的“鸿星尔克”名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侵害了原告商标的专属使用权。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被告销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这种“商标攀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品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已经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注册商标,且经营范围也属于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

  这里特别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权利意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作为经营者、生产者,请积极进行商标注册,为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作为产品销售者、服务加盟商,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选择正规渠道合作,正当参与竞争。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选择到品牌方授权的商家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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