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快讯:截至今年7月 贵州全省有效注册商标51.71万件;“遥遥领先”已被注册为商标

1873次 2023-09-26

  被孙红雷起诉公司曾登记这瓜保炸软件 这瓜保熟商标申请均被驳回 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开审

  据报道,9月25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审理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因《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中使用孙红雷参演的电视剧《征服》经典台词“你这瓜保熟吗”,该游戏开发商和供应商被孙红雷告上法庭。

  相关案件于今年3月立案,孙红雷起诉的案由为人格权纠纷。知识产权信息显示,涉事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已登记“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软件”著作权,还登记了“老板你这瓜保炸不?游戏软件”“吃瓜群众跟我冲游戏软件”等著作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了“这瓜保熟吗”游戏软件著作权。而“这瓜保熟”“这瓜保熟吗”也曾被重庆某网络科技公司、北京某传媒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商标目前均已被驳回。另外,还有公司将“这瓜保熟”注册为公司名,包括苏州这瓜保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这瓜保熟百货商行等。

  封神训练营商标被抢注 封神训练营定档

  近日,电影《封神第一部》衍生综艺《封神训练营》宣布定档。

  近期,厦门一家体育公司申请注册1枚“封神训练营”商标,国际分类为教育娱乐,当前商标状态为申请中。

  宁泽涛父母公司持有宁泽涛商标

  据报道,中国小将潘展乐夺得杭州亚运会100米自由泳冠军,打破了宁泽涛曾创造的亚洲纪录,宁泽涛相关话题登上热搜。

  “宁泽涛”“ NING ZETAO”“NZT”商标所有人为宁泽涛父母公司北京景沃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日期均为2016年,国际分类包括科学仪器、服装鞋帽等,其中多数商标已注册成功。商标流程信息显示,上述商标由上海盈迦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转让给北京景沃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景沃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宁泽涛父亲宁锋为法定代表人并全资持股,宁泽涛母亲刘文红担任监事。

  “遥遥领先”已被注册为商标

  华为召开秋季全场景新品发布会。近期,因Mate 60 Pro发售,“遥遥领先”成为网络热词。

  记者从天眼查App获悉,深圳两公司申请注册“遥遥领先”商标,国际分类为科学仪器和教育娱乐,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在此之前,已有多家公司和自然人申请注册“遥遥领先”商标,国际分类包括通讯服务、广告销售等,其中部分商标已完成注册。

  注意了!防御性商标就可以不使用了?| 结案信息

  同一商标专用权人申请注册简体文字商标,同时申请繁体文字商标作为防御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以下简称撤三)案件中,即使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使用简体文字商标,也不能延及维持繁体文字商标。

  案情简介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话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5217861号

  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另查,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简体“奇胜”商标,提交的证据均为简体“奇胜”商标的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刘某针对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的涉案商标所提撤销复审申请,作出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电开关;高低压开关板;断路器;继电器(电);初速电流装置;电导线管;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调压器;灯光调节器(电);接线盒(电);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刘某不服涉案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撤销涉案裁定,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断路器、电开关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所提交证据均显示为简体“奇胜”商标的使用情况,而本案诉争商标为繁体“奇勝”商标,在当事人同时申请的情况下,二者是能够显著区分的;第三人所指相关报道,均非对本案诉争商标的宣传。因此,第三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断路器、电开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持有人在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仅以繁体简体区分的文字商标,意在防止他人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免受不良影响,作为“防御性商标”存在,而在实际中往往仅使用其中简体或繁体一种文字商标。而为了促使商标的实际使用,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防止浪费商标资源,《商标法》设置了撤三制度。现实中,就会存在防御性商标与撤三制度的利益平衡。

  本案中,商标持有人通过注册简体文字商标,另注册繁体文字商标作为“防御性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由此可见,防御性商标的防御目的并不属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之一,《商标法》的价值取向还是认为应当充分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实际效用,商标应当实际使用,而不承认防御性商标。

  本案当事人已提起上诉,尚未生效。

  供稿:审判第二庭

  作者:司品华、胡文硕

  编辑:姜丽丽

  截至今年7月 贵州全省有效注册商标51.71万件

  记者日前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获悉,截至今年7月,贵州全省有效注册商标51.71万件,全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119件。

  从贵州各市(州)商标注册情况看,截至7月,商标注册排名前三的是贵阳、遵义、毕节,分别占全省的34.6%、26.3%、8.9%。

  从有效注册商标情况看,截至7月,贵州全省有效注册商标前三也是贵阳、遵义、毕节。其中贵阳市178550件,占全省34.5%;六盘水市22438件,占全省4.3%;遵义市156873件,占全省30.3%;安顺市19410件,占全省3.8%;毕节市34511件,占全省6.7%;铜仁市21116件,占全省4.1%;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22661件,占全省4.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26604件,占全省5.1%;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28109件,占全省5.4%。

  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情况看,截至7月,排名前三的是毕节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分别占全省的25.2%、14.3%、12.6%。

  从十二个重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产业分布情况看,截至7月注册100件,占全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84.0%。其中,茶叶产业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22件,处于十二个重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第一梯队;水果产业、生态家禽产业、蔬菜产业、中药材产业和生猪产业处于第二梯队;牛羊产业、特色林(竹、油茶、花椒、皂角等)产业、刺梨产业、辣椒产业、食用菌产业、生态渔业产业处于第三梯队。

  “酱香拿铁”火出圈后 咖啡火锅擅自添加茅台酒算侵权吗?

  “单品首日销量突破542万杯,销售额突破1亿元!”

    9月5日上午,瑞幸官方公布与贵州茅台联名产品“酱香拿铁”战绩,人们也再次感受到“新晋顶流”的魅力和地位。

    随着关注度和讨论度的持续升高,不少餐饮企业也开始“蹭”上茅台酒的热度,加入这场流量狂欢。

    记者注意到,在“酱香茅台”上市的同一日,湖南长沙一火锅在门店上新了售价128元/份的“酱香茅台火锅”,宣发称每一份火锅中含有8ml贵州茅台酒,并将于现场当面添加,保真。

    这样高调推出茅台火锅,是否得到了茅台方面的授权?该店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只负责执行,至于是否有茅台方面的授权,他并不清楚。

    除茅台火锅以外,“茅台+咖啡”“茅台+茶饮”也是当前餐饮行业较为热门的选择。

    据了解,早在今年7月,贵州一茶饮店以53度飞天茅台为原料,制作出“贵阳冰茶酱香”版。在宣发中,该品牌介绍是将500ml的飞天茅台分装55小杯左右,单杯版使用1小杯混入饮品,产品定价为VIP68元/杯,普通顾客73元/杯。

    然而,一则关于#茅台工作人员:在咖啡中擅自添加茅台售卖是侵权行为#的热搜却打破了这场狂欢:茅台工作人员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咖啡店擅自在饮品中添加茅台酒售卖,即便不以此作为卖点宣传,实际上也是侵权行为。

    不少网友疑惑,“哪条法律说买了东西以后,和别的混在一起就是侵权?”“卖咖啡还加奶呢,是不是未授权也侵权?”

    公开报道显示,2022年,江苏无锡市心甜化妆品经营部曾在未取得商标授权的情况下自制“茅台咖啡”销售,并在未获得茅台授权情况下私自在店内设置了“专属特调茅台咖啡53°”“咖啡天花板玖号53°飞天茅咖”等宣传牌。同时,在社交软件上对其销售的茅台咖啡商品进行宣传。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标称“玖号53°飞天茅咖/拿铁生椰茅咖”21杯,非法经营额为2728元。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7万余元。

    无锡的东港米阑西餐厅,也曾在2022年因在其经营场所吧台货架和储物柜内存有“茅台拿铁”咖啡杯,外包装上标有“茅台拿铁”及图标,但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授权,被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元。

    未经茅台公司授权,商家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王菲告诉记者:“商标权用尽是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在为此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的情况。”

    “但在几种情况下,可能依然构成侵权。”王菲说,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也即商标权利人有质量保证的义务。酒类产品由于其保存条件具有较高要求,其分装或者加工过程中容易导致商品本身质量的改变,例如口感、浓度等。此种改变可能触发商标权人的质量保证义务条款。如果擅自在饮品中添加茅台酒售卖,相关公众可能由于对所收到商品服务的口感、味道、价格、服务环境等不满,对茅台品牌产生负面评价,损害茅台品牌声誉,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若使用人将自己的商标或字号和茅台商标一起使用,即使不至于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饮料或火锅)是茅台公司生产的,也极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人和茅台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相关公众选择该商品或服务有较多因素是因为茅台酒的知名度或茅台公司商誉,使用人宣传自己将茅台酒作为原料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商业攀附,误导相关公众,并以此获利,构成侵害商标权。”王菲说。

    在王菲看来,如果使用人的宣传、包装行为与茅台商标的核定范围以及商品的设计理念、表达形式的差异,导致茅台商标与商品和权利人的唯一对应性降低,造成对茅台平台精心营造的商业品味和商誉造成贬损,可能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如若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则行为人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其中赔偿金额的标准,既可以以侵权人获利为计算依据,也可以权利人损失为依据,根据权利人品牌价值不同,侵权赔偿金存在高于侵权人获利金额的可能。

    记者注意到,还有商家只是告诉顾客,可以从店内购买茅台(按杯或者按瓶)加入火锅中,这样吃起来别有一番风味,但是否选择添加由顾客自行斟酌。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耀明认为,消费者具有知情权、选择权,添加茅台酒与否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此类销售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行为。

    在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瑶看来,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如果仅仅是将茅台酒作为原料加入现有食品作为混搭出售,商家宣传时未将“茅台”作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像这种将其他商品作为原材料之一添加到自己产品中,却没有标明品牌的情况十分常见,比如商家推出了“酱香火锅”“酱香茶叶”等却没有说白酒牌子的混搭销售产品;而在蛋糕店,利用各种品牌的饼干作为上层点缀或用饼干碎做蛋糕夹心也随处可见。

    王菲认为,按照商品本身的用途正当、合理的使用其他品牌的商品,则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无须告知权利人,例如饭店使用各种成品调料制作菜肴显然无需调料生产商的许可。但对于超出商品本身用途而利用其品牌效应为自己产品牟利的情形,往往需要权利人的许可。

    记者注意到,还有商家为了营销自己的产品,把其他品牌的商品当做赠品混搭销售。

    “在不贬损、淡化赠品商品的商誉的情况下,不构成商标侵权。贬损指降低该商标本身价值定位,降低其在目标受众中的认可度等情况。淡化主要是指降低该商标和使用商标的商品之间的紧密或者唯一对应关系的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王菲说。

    徐耀明认为,搭售赠品是一种商品促销策略,目的是通过特殊的经营手段实现商业利润,这种搭赠行为实质就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但赠品属于假冒伪劣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家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陈瑶看来,多种商品添加、混搭销售侵权的边界,在于商家是否取得合作方品牌授权,以及所涉行为是否符合将合作方的商标作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构成要件。如果商家未取得合作方授权且将合作方商标作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则构成侵权。

    “商家为了营销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选择商品添加、混搭销售、附送赠品等合作模式时,除须取得品牌合作方授权之外,也要关注添加、搭售、赠送的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存在侵权。”陈瑶提醒道。

  高新法院审结批量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商标侵权案

  近日,高新法院集中审结一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批案件被告均系烟酒商行的经营者,因在其经营场所内售卖假冒本地某知名品牌假酒,被该品牌公司诉至高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此次被起诉的商户共有26户,因在其商行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白酒,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专有商标使用权,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名誉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及时保护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高新法院适用“知识产权类案快审”机制,对该批案件在1日内立案,2日内集中开庭。同时,审判团队始终坚持“简案快办、调判结合”的原则,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同被告耐心地释法说理,向其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分析诉讼风险,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存在的错误,从而顺利与原告和解,并及时支付赔偿款项。该26件系列案,最终调撤25件、判决1件,调撤率高达96.5%,案件平均办理时长25天。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信誉,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该批案件中,26家商户在未经原告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52瓶涉案白酒,商品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内容、字体一致,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2款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法官

  提示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有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的作用。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直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企业商家,应提高遵法守法意识,算清“经济账”“利益账”,自觉抵制和杜绝制假销假的行为,莫因一己私利破坏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体系,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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