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嘉兴商标注册、商标抢注行为层出不穷,给企业和商标使用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正确运用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能有效保护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下面我们将探讨新《商标法》“在先使用权”的相关问题。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013年新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四个构成要件
根据新《商标法》相关条文,我们理解需满足下列条件才能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
1.商标使用的“两个在先”原则
一种是指商标在先使用人比商标注册人早使用商标。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在先使用权,顾名思义,应该先使用。根据一般在先使用的要求,在先使用商标的第一次使用时间应以使用商标的第一次使用时间为准,该时间应提前至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
二是指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时间要早于商标注册人的在先使用时间。根据新法条的理解,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不仅要满足上述第一种条件,而且要早于商标注册人的在先使用时间。
2.先用商标与后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先用商标与后用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同或者近似,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甚至申请该商标。
3.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先使用者已经在中国使用了该商标,并且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被相关的公众所熟知。
4.在先使用必须是出于善意。虽然在新法律的规定中,我们没有看到必须出于善意而在先使用的文字表达,但我们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原则的角度来理解,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产生是基于在先的善意使用,善意应属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内在要求之一,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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