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证据
无论你是做撤三答辩,还是商标的驳回复审,商标的异议答辩,都是需要提供商标的使用的证据的,那么什么是有效的使用证据呢
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什么是有效的使用证据呢
1、商标最早及连续使用的证据,可以是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广告宣传图片及广告合同和发票、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2、企业及商标知名度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企业及商标所获荣誉、行业协会的证明(证明商标及企业在行业内的排名);
3、商标的宣传推广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广告合同、发票、图片等,广告包括电影、电视、报刊、地铁、灯箱、路牌、网络、展会、公益活动、赞助活动等;
4、产品销售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请提供大城市的大额的销售合同和发票;
5、商标是否曾经发生的抢注或侵权的案例,如果有,请提供维权证明及维权结果,如可以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商评委的争议裁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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