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245772号“捷邦蛇JIE BANG S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45772号“捷邦蛇JIE BANG S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蛇知识的介绍、申请人官网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杀虫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致使消费者误认,从而可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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