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765454号“土尔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5454号“土尔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将“土尔其”作为外国国名使用,具有除外国国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土耳其”国名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免费查询商标:https://www1.epbiao.com/zt/sbcx17/
商标注册费用:https://www1.epbiao.com/feiyong/
专利查询:https://www1.epbiao.com/theme/zhuanlishenqing/
版权登记:https://www1.epbiao.com/banquan/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便捷链接: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海外商标注册 商标交易
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关于第65765454号“土尔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一品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