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41615号“裙臣近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124次 2023-08-29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1615号“裙臣近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无不好寓意,其展现意义为积极向上的寓意,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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