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545881号“PAOER 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45881号“PAOER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24693号“PAHO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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