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378933号“六大理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8933号“六大理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文化底蕴的体现,含义深刻,具备商标显著性,并无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其他特点,申请商标具备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六大理想”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免费查询商标:https://www1.epbiao.com/zt/sbcx17/
商标注册费用:https://www1.epbiao.com/feiyong/
专利查询:https://www1.epbiao.com/theme/zhuanlishenqing/
版权登记:https://www1.epbiao.com/banquan/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便捷链接: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海外商标注册 商标交易
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关于第65378933号“六大理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一品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