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23805号“鹊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3805号“鹊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081112号“雀格及图”商标、第3300902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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