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911842号“竹新开物 BAM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1621次 2023-08-04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1842号“竹新开物 BAM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93859号“BAMA HOME”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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