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088541号“优活一族 元精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独特性和原创性,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营销模式,经过长时间的宣传推广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已经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优活一族 元精气”使用在其指定的流动饮食供应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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