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462849号“清研精准 TSING STAND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2849号“清研精准 TSING STAND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68469号“清研智联”商标、第22385633号“清云智控 TSING-CLOUD及图”商标、第8502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固定客户群体。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清研精准”、“TSINGSTANDARD”、“图形”系列商标已经形成了较高的后天显著性,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核准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标有申请商标标识的产品照片、申请人参与制定的团体标准文件、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证书、销售网络分布图、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和发票及广告图片、申请人获得的奖项荣誉、申请人已获权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除室内装潢修理外的其余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清研精准”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清研智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汽车的保养和修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最终既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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