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732768号“文职备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2768号“文职备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本身具备显著性和独创性,可以发挥商标的区分与识别作用,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文职备考”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教育”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包含五角星图形,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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