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须系统治理
转自:法治日报
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的实质,就是要理性回归商标的使用本原,就是要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 许春明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强调健全依法从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工作机制、全领域深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特别要求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着力提升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能力、加强商标注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多发、易发、频发,已成为我国商标领域的痼疾,引起各方高度关注。此前,“新冠”“火神山”“雷神山”“谷爱凌”等商标被恶意抢注,以及“商标掮客”“商标流氓”的活跃,也引起社会各界热议。近几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重点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人民法院严格规制恶意注册商标,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多发、易发、频发态势并未扭转,诚信注册、强化使用、严格保护的良好商标注册生态并未形成。此次《工作方案》印发,意味着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正从打击整顿向系统治理升级。
商标恶意注册泛滥既有制度原因,也有经济原因。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取得制度是先注册取得制,而非先使用取得制。先注册取得制并非一项完美无瑕的制度设计,具有“重注册轻使用”的先天不足,导致出现了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行为,商标囤积和商标恶意注册问题凸显。在我国商标法已明确禁止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采取专项行动整治的高压态势之下,依然有不少个人或单位恶意抢注商标,其原因无非是有利可图。其利益主要就是商标囤积后的转让获利、商标恶意起诉或投诉的获利,而其申请注册成本低,即使被驳回或无效,违法成本也低。因此,商标恶意注册就成了一门生意,甚至形成了一个产业。
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必须源头治理、系统治理。首先,在源头上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立法上,在已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使用”在商标法中的实质地位,体系化、明确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执行上,在申请审查、异议、无效等程序中严格执行审查标准,在司法程序中严格审查商标权人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应标本兼治、惩戒与引导兼顾。有关方面不仅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以高压态势整治商标恶意注册,依法驳回申请或主动无效注册商标,对申请人和代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更要从源头引导商标申请人正确认识商标的功能和价值,树立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价值在于商标的商誉,并非商标标志本身,其商誉是需要通过经营者的精心经营、诚信竞争才能积累获得,并非商标标志所固有,更不能靠“搭便车”“傍名人”获得。只有通过惩戒与引导相结合,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才能引导市场主体、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积极抵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才能让商标申请行为持续回归理性,从而形成诚信注册、强化使用、严格保护的良好商标注册生态。
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必须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需要严厉的专项行动,但也需要防止矫枉过正,必须严格依法治理、综合治理,避免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认定和打击的扩大化,导致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的预期确定性减弱。《工作方案》特别强调,要统筹好保护商标权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关系,防止随意扩大打击范围,为市场主体品牌创立发展留有空间。既通过治理持续震慑商标恶意注册违法违规行为,又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积极支持合理的商标申请,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的实质,就是要理性回归商标的使用本原,就是要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就是要维护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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