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422187号“蘑菇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2187号“蘑菇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050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电磁线圈、继电器(电)、整流器、电子防盗装置、运载工具用蓄电池。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371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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