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993943号“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11802号《关于第43993943号“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1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71号终审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14859698号“头条及图”商标、第17979939号“头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其已不再成为在先权利障碍,应根据在案证据及相关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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