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15107号“臻心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215107号“臻心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005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家禽(非活)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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