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839933号“又一又千YOVIY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39933号“又一又千YOVI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7259号“又一又”商标、第12437365号“YOKIYO”商标、第20234248号“呦咪呦yomiy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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