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96965号“英伦云艺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96965号“英伦云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15697号“英伦牧场”商标、第12134718号“英伦婚典”商标、第8681386号“英伦精剪”商标、第42926457号“英伦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稳定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撤三申请,部分项目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专用权已到期,尚未续展,请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推广材料、撤三决定、商标流程状态、申请人注册的部分商标、其他权利人商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企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能够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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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企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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