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117896号“䍧一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7896号“䍧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品质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䍧一品”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牛羊一品”,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从而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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