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064751号“京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321次 2023-05-04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064751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13329号“惊喜大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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