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169715号“一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69715号“一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53151号“一条”商标、第28983649号“一条茶”商标、第27542553号“壹条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除“寻找赞助”以外的服务申请复审,故在“寻找赞助”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审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安排和组织拍卖;商品进出口代理;在线拍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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