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77994号“麦田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77994号“麦田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2489号“麦同学MAITONGXU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22年8月13日获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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