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26906号“祝融鸿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6906号“祝融鸿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具有商标指引商品/服务来源的本质作用,完全具备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及相关群众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完全能够指引商品/服务来源,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请求保持审查审理标准的一致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相关商标注册证明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祝融”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我国重大工程“祝融号”火星车。申请商标“祝融鸿福”含“祝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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