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968198号“萌鸭制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68198号“萌鸭制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16914号“小萌鸭”商标、第38613404号“萌萌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是国内外知名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的商品及服务。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正常商业经营需求进行的申请注册,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投入商业使用的能力,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3、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反复遭他人恶意抢注和攀附,申请人迫切需要通过注册申请对其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母公司德盈控股国际有限公司上市报道;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3、申请人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加慈善活动、经营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5、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资料;6、申请人作品著作权证明材料;7、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8、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有470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中较多件为近几年提出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茶馆;酒店房间预订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酒吧服务;旅馆;度假村住宿服务;果汁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1可知,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有470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中较多件为近几年提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有效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其他商标知名度情况及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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