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08487号“十七不卖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8487号“十七不卖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经营资质证明、用户评价、相关宣传证据、店铺公益捐款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十七不卖书”,使用在纺织织物、无纺布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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