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561925号“SUPRE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8273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61925号“SUPRE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19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885785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经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根据事实状态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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