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069054号“文通冰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2069054号“文通冰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773861号、第5179153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门店数量截图、广告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文通冰室”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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