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88395号“阳小草YANGXIAOC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735次 2023-04-15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88395号“阳小草YANGXIAOC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81682号“阳光小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81628号“阳光小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及图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纸手帕;纸巾”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手帕;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手帕;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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