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526499号“神华山 SHEN HUA 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26499号“神华山 SHEN HUA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9069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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