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611544号“ITALIA DEL VI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1544号“ITALIA DEL VI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包含与意大利国家名称近似的文字“ITALIA”,但申请人与本案申请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已在意大利获准注册,且已其他类似情况的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33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申请人商标在意大利的注册证明、其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了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ITALIA DEL VINO及图”商标在意大利的经公证认证的注册证明,该注册证明可以视为该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在第33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但书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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