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52378号“震志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854次 2023-04-05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2378号“震志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2829号“震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深圳市宏润盈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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