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625802号“ZALAND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5802号“ZALAN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第25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82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40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831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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