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08344号“天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749次 2023-02-07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08344号“天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7189号“天齐设计TIANQISHEJI及图”商标、第43882027号“天齐堂”商标、第53199493号“齐天电建POWERQI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仅干洗服务被予以初步审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建筑咨询服务上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该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维修;光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干洗;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组合“天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天齐设计”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项目管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设备出租;建筑;工厂建造;管道铺设和维护;铺路;商品房建造;拆除建筑物;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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