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402979号“君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664次 2023-02-02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02979号“君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7824654号“君言”商标、第60101084号“君言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1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第16587127号商标,于2015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5月14日注册公告,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胶布等商品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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