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304236号“三坡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44400号《关于第55304236号“三坡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3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3407341号“三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并已公告, 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审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根据我局复审查明的事实及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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