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15287号“赛可龙 CYCL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882次 2023-01-15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15287号“赛可龙 CYCL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5762904号“赛可龙”商标、第8788229号“赛可隆”商标、第11868940号“飓风 CYCLONE”商标、第834408号“CYCL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不近似,而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及产品介绍、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其它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有效商标。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鼓风机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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